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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不得由同一个自然人担任质量安全负责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与受托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执行同一质量管理体系,受托生产企业接受该注册人、备案人的委托生产化妆品时,该注册人、备案人与受托生产企业可以聘用同一个自然人担任质量安全负责人。
为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确保质量安全负责人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按照“一证一人”的原则,申请两个以上(含两个)的化妆品生产许可,不得由同一个自然人担任上述企业的质量安全负责人
化妆品包装上标注“小金盾”,说明该产品属于儿童化妆品,且该产品已获得监管部门审批或质量安全得到认证。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鉴于药品、医疗器械、特殊食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的原则与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的原则基本一致,根据法规立法原意和监管实际,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人在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的前提下,其所具有的药品、医疗器械、特殊食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可以视为具有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仅供出口的化妆品无需在国家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备案。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留存每一批生产的化妆品样品备查,留样数量应当满足开展注册备案检验所需。
化妆品注册备案时申报的产品配方为生产投料配方。
产品功效宣称仅通过物理遮盖方式起到美白效果的化妆品可以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
化妆品违法行为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以前的,适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但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认为不违法或者应当作出较轻处罚的,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即可作为防腐剂,也可作为限用物质的原料,如果其在化妆品中的使用目的不是防腐剂,该原料及其功能必须在产品标签上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