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船舶、海上设施在( )航行、停泊、作业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请求提供相应的安全信息服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航行( ),以及船舶定线区的划定、调整情况通报海军航海保证部门,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任何单位、个人发现( )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涉及航道管理机构职责或者专用航标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报航道管理机构或者专用航标的所有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航标发生( )的,航标维护单位或者专用航标的所有人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航标的( )应当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航标维护单位和专用航标的所有人应当对航标进行巡查和维护保养,保证航标处于良好适用状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 )需要设置、撤除专用航标,移动专用航标位置或者改变航标灯光、功率等的,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天文、气象、海洋等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预报、播发和提供( )等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使用设施设备可能影响海上交通支持服务系统正常使用的,( )应当与相关海上交通支持服务系统的管理单位协商,作出妥善安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建立完善( )等海上交通支持服务系统,为船舶、海上设施提供信息服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船舶定线区、港外锚地以及对其他海洋功能区域或者用海活动造成影响的安全作业区,应当征求( )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