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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配备依照有关规定出版的航海图书资料,悬挂相关国家、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标明(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船舶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划定的引航区内航行、停泊或者移泊的,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船舶、海上设施在( )航行、停泊、作业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请求提供相应的安全信息服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航行( ),以及船舶定线区的划定、调整情况通报海军航海保证部门,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任何单位、个人发现( )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涉及航道管理机构职责或者专用航标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报航道管理机构或者专用航标的所有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航标发生( )的,航标维护单位或者专用航标的所有人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航标的( )应当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航标维护单位和专用航标的所有人应当对航标进行巡查和维护保养,保证航标处于良好适用状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 )需要设置、撤除专用航标,移动专用航标位置或者改变航标灯光、功率等的,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天文、气象、海洋等有关单位应当及时预报、播发和提供( )等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使用设施设备可能影响海上交通支持服务系统正常使用的,( )应当与相关海上交通支持服务系统的管理单位协商,作出妥善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