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船舶在航行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的( )等与航行安全、保安、防治污染相关的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海上设施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法定证书、文书,并按规定配备掌握避碰、( )等专业技能的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配备依照有关规定出版的航海图书资料,悬挂相关国家、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标明(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船舶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划定的引航区内航行、停泊或者移泊的,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船舶、海上设施在( )航行、停泊、作业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请求提供相应的安全信息服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航行( ),以及船舶定线区的划定、调整情况通报海军航海保证部门,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任何单位、个人发现( )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涉及航道管理机构职责或者专用航标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报航道管理机构或者专用航标的所有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航标发生( )的,航标维护单位或者专用航标的所有人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航标的( )应当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航标维护单位和专用航标的所有人应当对航标进行巡查和维护保养,保证航标处于良好适用状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 )需要设置、撤除专用航标,移动专用航标位置或者改变航标灯光、功率等的,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