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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 )等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船舶载运或者拖带( )的船舶、海上设施或者其他物体航行,应当采取拖拽部位加强、护航等特殊的安全保障措施,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航行计划,并按有关规定显示信号、悬挂标志;拖带移动式平台、浮船坞等大型海上设施的,还应当依法交验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拖航检验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在安全作业区、港外锚地范围内,禁止从事(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船舶进出港口、锚地或者通过( ),应当加强瞭望、保持安全航速,并遵守前述区域的特殊航行规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船长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 )以及其他财产的安全。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员、乘客及其他在船人员应当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 )航行数据记录装置或者读取其记录的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船舶在航行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启船舶的( )等与航行安全、保安、防治污染相关的装置,并持续进行显示和记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海上设施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法定证书、文书,并按规定配备掌握避碰、( )等专业技能的人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及其他法定证书、文书,配备依照有关规定出版的航海图书资料,悬挂相关国家、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标明(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船舶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划定的引航区内航行、停泊或者移泊的,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