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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作业,有船舶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 ),或者停泊危及其他船舶、海上设施的安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船舶在海上航行、停泊、作业,( )时,未加强瞭望、保持安全航速并遵守前述区域的特殊航行规则,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 )情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在船舶上工作( ),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船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船舶或者海上设施有( )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海事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有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通报或者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船舶、海上设施发生(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可以禁止其离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船舶、海上设施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船员、海上设施上的相关人员未持有有效的法定证书、文书,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危害海上交通安全、污染海洋环境的隐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禁止有关船舶、海上设施进出港,暂扣有关证书、文书或者责令其( )。船舶超载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船舶进行强制减载。因强制减载发生的费用由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船舶、海上设施对港口安全具有威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 )等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