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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应急救援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记录应当报( )备案。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在申报使用高毒物品作业项目时,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 )有关资料。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 )。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 )。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 )等内容。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用人单位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除应当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 )要求。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 ),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职业病防治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国家鼓励( )有利于预防、控制、消除职业中毒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有关职业中毒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加强对有关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有关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施工单位的( ),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单位有( )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