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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 ),由派出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从事大坝( )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单位,出具虚假材料或者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并且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应当依法组织或者参与( )等运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派出机构应当会同大坝中心对电力企业( )等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风险管控工作进行安全督查,督促电力企业按照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新建大坝通过蓄水安全鉴定后,在其发电机组转入商业运营前,应当将( )等报大坝中心备案。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大坝安全注册应当符合( )条件。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具有( )情形之一的大坝,评定为险坝。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大坝安全等级分为( )。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大坝遭受( )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严重事件后,大坝中心应当对大坝进行特种检查,重新评定大坝安全等级。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和保存( )及相应原始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