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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8号),对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设备、新材料和特殊结构的电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 )的措施建议。
依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8号),建设单位应在电力建设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包括电力建设工程基本情况、参建单位基本情况、( )等内容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
依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8号),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工程分包管理责任,严禁施工单位( ),将分包单位纳入工程安全管理体系,严禁以包代管。
依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8号),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单位落实防灾减灾责任,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对( )地质灾害情况进行评估检查。
依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8号),建设单位应当向参建单位提供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气象、水文、地质等相关资料,提供( )等有关资料。
依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8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 )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
依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8号),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包括( )等涉及施工安全的生产活动。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 ),由派出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从事大坝( )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单位,出具虚假材料或者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并且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依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改委令第23号),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应当依法组织或者参与( )等运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