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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 )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因玩忽职守罪造成(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特大安全事故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对特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由( )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
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存在的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 )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
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特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 )等属于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公安机关接到单位报警后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 )遭受损失,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因履行治安保卫职责伤残或者死亡的,依照国家有关( )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职责任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