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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突发事件的预防与( )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 ),制定本法。
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特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阻挠、干涉对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的行政处分。
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发布事故消息。
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部门应当服从( ),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 )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
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 ),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予以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 )或者停止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