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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安全承诺书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预防与保护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安全环保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治安保卫人员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受单位负责人指使、胁迫的,对治安保卫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