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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物资部门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回避,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企业员工依法追究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电力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不遵守有关规章、规则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电力监管机构对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以及发电厂与电网协调运行中执行有关规章、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可口头约定劳动关系。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用人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