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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不能进行补报。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事故发生后,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物资部门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回避,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企业员工依法追究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电力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不遵守有关规章、规则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电力监管机构对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以及发电厂与电网协调运行中执行有关规章、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