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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不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县级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杜绝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可以离开岗位,但应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