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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无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不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县级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杜绝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