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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应急预案。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制造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注册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经双方口头约定,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能效工程质量要求。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电梯制造单位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的制造单位,可以不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也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不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也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可以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可以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