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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4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油(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油(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班组负责人召开的会议记录。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县级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