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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电梯的日常使用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电梯应当至少每20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予以报废的,应当向原登记的交通运输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消除异音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未经定期使用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4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油(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油(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