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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日常保养,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除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以外,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电梯的日常使用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电梯应当至少每20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予以报废的,应当向原登记的交通运输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消除异音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未经定期使用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4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