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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三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建筑技术规范的要求。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日常保养,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除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以外,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电梯的日常使用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