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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安装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可以继续使用。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高耗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10日内,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构成一般事故。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以下重伤的事故,构成较大事故。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白班劳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