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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事故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为一般事故。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为重大事故。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不消除事故隐患。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安装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可以继续使用。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高耗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10日内,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