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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用人单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1人。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爱岗敬业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