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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0号),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撤销其相关证书,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4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0号),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0号),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0号),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依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79号),危险化学品管道的专用设施、永工防护设施、专用隧道等附属设施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确需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征得管道单位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依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79号),管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人进行日常巡护。
依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79号),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确实无法避开的,必须另择选线。
依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79号),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79号),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等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的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单位,管道单位应当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依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79号),禁止在危险化学品管道附属设施的上方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