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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0号),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无需再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相关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0号),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由委托机构负责。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0号),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0号),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0号),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撤销其相关证书,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4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0号),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0号),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0号),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依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79号),危险化学品管道的专用设施、永工防护设施、专用隧道等附属设施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确需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征得管道单位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依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79号),管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人进行日常巡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