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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79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79号),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可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79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1年。
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79号),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79号),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可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0号),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0号),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无需再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相关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0号),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由委托机构负责。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0号),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0号),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重伤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