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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卫健委令第5号),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卫健委令第5号),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79号),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使用的主体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
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79号),建设项目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或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79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79号),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可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79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1年。
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79号),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79号),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可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
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0号),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作业,可以免予参加初次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