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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卫健委令第5号),除却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外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卫健委令第5号),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等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卫健委令第5号),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卫健委令第5号),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卫健委令第5号),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79号),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使用的主体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
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79号),建设项目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或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79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79号),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可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79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