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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卫健委令第5号),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卫健委令第5号),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卫健委令第5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卫健委令第5号),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卫健委令第5号),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应当设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卫健委令第5号),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卫健委令第5号),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可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卫健委令第5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卫健委令第5号),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卫健委令第5号),除却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外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