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题目
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3号),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
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
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劳动者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查阅、复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一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有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9号),劳动者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8号),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