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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工贸企业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
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 30分钟。
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89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89号),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使用许可证,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89号),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89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3号),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危险化学品名称、数量、标识信息、危险性分类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等内容。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89号),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等对皮肤有强烈刺激的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应当配备至少1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