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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作业现场负责人、作业人员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
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采用纯氧通风换气。
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作业人员应当在作业前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
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工贸企业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工贸企业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
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 30分钟。
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89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