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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60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确定化学品的燃烧、爆炸、腐蚀、助燃、自反应和遇水反应等危险特性。
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发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转、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浓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时,工贸企业必须立即停止有限空间作业,清点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
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
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作业现场负责人、作业人员应当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
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采用纯氧通风换气。
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作业人员应当在作业前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
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工贸企业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工贸企业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