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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90号),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90号),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90号),建设项目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可单独投入试运行,一般情况下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90号),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90号),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选择任一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90号),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将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和严重3个类别,并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90号),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依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60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确定化学品的燃烧、爆炸、腐蚀、助燃、自反应和遇水反应等危险特性。
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发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转、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浓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时,工贸企业必须立即停止有限空间作业,清点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
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