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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90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可以边整改边使用。
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90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中的结论内容,应明确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类别,以及采取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所提对策建议后,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