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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2〕19号),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企业无正当理由故意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命令的,属于“拒不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2〕19号),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不排除或者故意掩盖重大事故隐患,组织他人作业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冒险组织作业”。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不得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物资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物资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