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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2019〕54号),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协作,统一法律适用,不断完善案件移送、案情通报、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
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集团总部统筹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办法规定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安全生产检查、咨询和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安全生产直接相关支出。
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企业职工薪酬、福利以及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不得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支出。
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落实责任,确保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进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
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安全生产检查检测、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评审、咨询、标准化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演练支出不属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依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2019〕54号),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查处有关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发现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企业当年实际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不足年度应计提金额60%的,应当于下一年度4月底前,按照属地监管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交书面说明。
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办法所称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