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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2019〕54号),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依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2019〕54号),公安机关审查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材料不全、证据不充分的,可以就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要求等提出补充调查意见,必须由移送案件的应急管理部门补充调查。
依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2019〕54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发现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存在问题或者有关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方面存在违法、不当情形的,可以发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
依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2019〕54号),应急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应当立即指定1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
依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2019〕54号),应急管理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批准移送的,应当在30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依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2019〕54号),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协作,统一法律适用,不断完善案件移送、案情通报、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
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集团总部统筹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办法规定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安全生产检查、咨询和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安全生产直接相关支出。
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企业职工薪酬、福利以及从业人员发现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不得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支出。
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落实责任,确保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