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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2019〕54号),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长效工作机制。
依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2019〕54号),经依法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依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2019〕54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在3日内将立案决定书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人民检察院和组织事故调查的应急管理部门。
依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2019〕54号),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政府进行立案监督。
依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2019〕54号),公安机关作出立案、不予立案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应急管理部门,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依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2019〕54号),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依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2019〕54号),公安机关审查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材料不全、证据不充分的,可以就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要求等提出补充调查意见,必须由移送案件的应急管理部门补充调查。
依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2019〕54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发现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存在问题或者有关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方面存在违法、不当情形的,可以发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
依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2019〕54号),应急管理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应当立即指定1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
依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2019〕54号),应急管理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批准移送的,应当在30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