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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健委令第2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
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健委令第2号),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6类。
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健委令第2号),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依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2019〕54号),应急管理部门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就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就案件办理中的专业性问题咨询应急管理部门,受咨询的机关应当及时答复;书面咨询的,应当在7日内书面答复。
依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2019〕54号),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长效工作机制。
依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2019〕54号),经依法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依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2019〕54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立案侦查的,应当在3日内将立案决定书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人民检察院和组织事故调查的应急管理部门。
依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2019〕54号),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政府进行立案监督。
依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2019〕54号),公安机关作出立案、不予立案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应急管理部门,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依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应急〔2019〕54号),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