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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健委令第2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以在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或者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区域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外出职业健康检查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必须保证检查质量并满足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
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健委令第2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主检医师负责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审核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健委令第2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指定主检医师应当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
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健委令第2号),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健委令第2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同时向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健委令第2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委托协议书,必须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健委令第2号),接触放射因素类属于职业健康检查分类之一。
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健委令第2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保存时间应当自劳动者最后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健委令第2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
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健委令第2号),按照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健康检查分为6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