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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应急厅〔2021〕12号),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各负责人的安全包保履职记录,做到可查询、可追溯,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对包保责任人履职情况进行评估,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与绩效管理。
依据《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应急厅〔2021〕12号),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人、联系方式应当录入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备。
依据《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应急厅〔2021〕12号),重大危险源操作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依据《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应急厅〔2021〕12号),重大危险源技术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针对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重大活动、重点时段和节假日前必须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制定管控措施和治理方案并监督落实。
依据《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应急厅〔2021〕12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属于重大危险源操作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健委令第2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健委令第2号),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健委令第2号),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健委令第2号),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
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健委令第2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以在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或者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区域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外出职业健康检查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必须保证检查质量并满足放射防护和生物安全的管理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