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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国资发综合〔2014〕107号),考核遵循依法依规原则,国资委根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调查认定的性质、级别、责任等,在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依据《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应急厅〔2021〕12号),安全包保是指危险化学品企业按要求专门为重大危险源指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并由其包联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的一种安全生产责任制。
依据《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应急厅〔2021〕12号),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运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情况的在线巡查抽查,将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畴。
依据《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应急厅〔2021〕12号),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各负责人的安全包保履职记录,做到可查询、可追溯,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对包保责任人履职情况进行评估,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与绩效管理。
依据《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应急厅〔2021〕12号),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人、联系方式应当录入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备。
依据《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应急厅〔2021〕12号),重大危险源操作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依据《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应急厅〔2021〕12号),重大危险源技术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针对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重大活动、重点时段和节假日前必须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制定管控措施和治理方案并监督落实。
依据《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应急厅〔2021〕12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属于重大危险源操作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健委令第2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健委令第2号),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