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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国资发综合〔2014〕107号),销售小于1500亿的第一类企业发生2起及以上重大责任事故,将对其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应予以降级处理,分数降至下一考核级别。
依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国资发综合〔2014〕107号),考核遵循从宽处罚原则,进一步加大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降级、扣分处理力度,督促企业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依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国资发综合〔2014〕107号),根据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风险程度将企业分为三类进行安全生产监管,这属于分类分责原则。
依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国资发综合〔2014〕107号),考核遵循依法依规原则,国资委根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调查认定的性质、级别、责任等,在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依据《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应急厅〔2021〕12号),安全包保是指危险化学品企业按要求专门为重大危险源指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并由其包联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的一种安全生产责任制。
依据《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应急厅〔2021〕12号),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运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情况的在线巡查抽查,将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畴。
依据《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应急厅〔2021〕12号),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各负责人的安全包保履职记录,做到可查询、可追溯,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对包保责任人履职情况进行评估,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与绩效管理。
依据《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应急厅〔2021〕12号),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人、联系方式应当录入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备。
依据《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应急厅〔2021〕12号),重大危险源操作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依据《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应急厅〔2021〕12号),重大危险源技术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针对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重大活动、重点时段和节假日前必须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制定管控措施和治理方案并监督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