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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国资发综合〔2014〕107号),组织机构不健全、不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投入不到位的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照同类事故下限进行处理。
依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国资发综合〔2014〕107号),一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同类事故在同一区域同一企业重复发生的,按照同类事故扣分标准上限进行连续扣分。
依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国资发综合〔2014〕107号),考核任期内发生2起以上(含)瞒报事故或2起以上(含)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对其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予以降级处理,分数降至下一考核级别。
依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国资发综合〔2014〕107号),销售小于1500亿的第一类企业发生2起及以上重大责任事故,将对其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应予以降级处理,分数降至下一考核级别。
依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国资发综合〔2014〕107号),考核遵循从宽处罚原则,进一步加大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降级、扣分处理力度,督促企业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依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国资发综合〔2014〕107号),根据主营业务和安全生产风险程度将企业分为三类进行安全生产监管,这属于分类分责原则。
依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国资发综合〔2014〕107号),考核遵循依法依规原则,国资委根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调查认定的性质、级别、责任等,在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依据《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应急厅〔2021〕12号),安全包保是指危险化学品企业按要求专门为重大危险源指定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并由其包联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的一种安全生产责任制。
依据《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应急厅〔2021〕12号),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运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情况的在线巡查抽查,将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畴。
依据《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应急厅〔2021〕12号),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各负责人的安全包保履职记录,做到可查询、可追溯,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对包保责任人履职情况进行评估,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与绩效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