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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1号),境外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中央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资委报告。
依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1号),境内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央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资委报告。
依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1号),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加大安全生产奖励力度,严肃查处每起责任事故,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依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1号),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评估工作,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确保重大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依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1号),中央企业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障职工职业健康。
依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1号),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推行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体系等,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
依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1号),对控股但不负责管理的子企业,中央企业应当与管理方商定管理模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目标和要求等。
依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1号),第二类中央企业可以向其列为安全生产重点的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委派专职安全生产总监,加强对子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
依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1号),对未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中央企业,国资委从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业绩利润中予以扣减,并予以降分处理。
依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1号),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安排报送国资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