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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h哺乳时间。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对怀孕5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口头告知女职工。
依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1号),办法所称责任事故是指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对事故性质的认定,中央企业或者中央企业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
依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1号),境外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中央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资委报告。
依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1号),境内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央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资委报告。
依据《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1号),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加大安全生产奖励力度,严肃查处每起责任事故,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