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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不计入劳动时间。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保险基金支付。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h哺乳时间。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