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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4号),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4号),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2号),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权利应当视为非专有权利。
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2号),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发布任务的国家机关所有。
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2号),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
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2号),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2号),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2号),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办理软件登记是免费的。
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2号),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发表后依照条例享有著作权。
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32号),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